經營者享有合法經營權。種子法第32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guī)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