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制度。
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 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業(yè)的合并。
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
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