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nèi)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實。
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nèi)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中的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