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制度。
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 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業(yè)的合并。
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中的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