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夫婦擁有一套四合院,院內有6間房屋。l996年,張先生以自已名義為6間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年后,經公證處公證,張先生夫婦自愿將l間南房贈與了女兒張平。但張平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此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1998年,張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張先生將四合院內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經公證贈與女兒的南房,全部贈與了兒子張豐的女兒張小小,此事經過了公證,張豐還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自此,張先生與張豐一家在四合院內居住。2002年,張先生的女兒張平將張先生、張豐告至法院,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二人騰退房屋。張平能否確認南房為其所有?
1)張平主張南房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雖接受贈與,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
2)張先生將6間房屋全都贈與給張小小的行為是部分有效的
3)張平可以請求張某返還自己繼承母親遺產所應得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