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舊村原有居住用地進行結構調整、優(yōu)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礎設施、保護村莊風貌等活動,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過50戶的地區(qū)。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一層至三層。
指非塔式高層建筑的其他高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