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
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nèi)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nèi)付款。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及保證范圍。對抵押和保證沒有約定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fā)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chǎn)。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fā)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fā)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jīng)營正常,貨款已經(jīng)備齊,乙公司應(yīng)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fā)貨。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要求: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 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