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 2 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組織的內(nèi)地觀光 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覽 4

天,其中 2 月 11 日 是 游覽長城。該旅行社委派導游關某擔任該團陪同。關某未經(jīng)旅 行社同意, 擅自將游覽長城的日期改為 2 月 14 日 , 即離京的前 一天,而將 2 月 11 日改為購物。 觀光團的團員對此變更曾表示 異議,但關某稱此變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 2 月 13 日晚天 降大雪, 2 月 14 日晨該觀光團赴長城時, “ 雪擁居庸車不前 ” , 積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該觀光團離京返港后 書面 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門 投訴 ,稱該旅行社委派的導游未征得旅游者同 意,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違反了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觀光未能 游覽長城, 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旅行社則辯稱,改變旅 游行程, 屬導游個人行為,與旅行社無關, 而導游關某辯稱, 造成長城未能游覽,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屬不可抗力, 依 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