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沈陽某商店向杭州一扇廠訂了幾萬打扇子,每打××元。等到廠家扇子運到時,卻發(fā)現每打只有10把,而不是通常的12把。商店責問廠家,廠家說他們一貫是按每打10把出售的。商店又問你為什么不早說,廠家說模擬為什么不早問。告到法院,法院一查,廠家以前確實是按每打10把賣的。
請問:這個經濟責任應該由誰來負?合同應怎樣表達才可避免糾紛?

答案: 這個經濟責任應由商家自己承擔;合同應把標的數量和結算的貨物單位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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