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5年6月,申請人A電器(集團)公司與被申請人B低碳有限公司簽訂了買賣空氣凈化器合同,價格條件為CIF,裝貨港為舊金山。A、B兩家公司均為中國法人。買賣合同中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來在履行過程中因貨物質量問題雙方產生爭議。A電器(集團)公司依據雙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2006年3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但是B 低碳有限公司以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是中國法人為由,認為本案的爭議并無涉外因素,不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案爭議是否屬于國際商事仲裁的范圍?

答案: 我國關于仲裁國際性的界定采取多種連結因素的復合標準,包括當事人的國籍、住所、爭議標的物和設立、變更或終止民(商)事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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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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