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4年,某幼兒園教師薛明,因?qū)W校分給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職稱評定中沒能晉升一級教師,思想上想不通,覺得自己受到排擠,因而對在該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qū)W校提出了調(diào)請報告,要求立即調(diào)走。
當時學校正值學期中間,工作非常緊張,并且其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也還未到期。因而,經(jīng)研究,學校決定暫不考慮的薛明的調(diào)動問題,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勸其認真考慮,最好還是能繼續(xù)留校任教。
薛明卻認為學校這樣做是有意攔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課,致使其所在班級被迫停課。學校領(lǐng)導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課,并聲稱:“教師有教育權(quán),權(quán)利可以放棄,因此,我不上課并不犯法”。

請問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律?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案: 本案例中,薛明老師與其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也還未到期,學校已決定暫不考慮的薛明的調(diào)動問題,那么薛明老師就要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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