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原告澳大利亞百斯勒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亞特美食有限公司為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yè)。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亞亞特美食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被告與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亞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
(1)由原告貸款780萬美元給被告,貸款期限為4年;
(2)貸款協(xié)議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同訂立后,被告于當月分三次從原告處共提取了貸款780萬美元。從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償還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貸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與復息4173246.33美元和罰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還貸不成,遂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為訴訟支付了證據(jù)公證費1585美元,律師費1.1萬元人民幣。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糾紛在此之前已經提交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并賠償其為訴訟支付的訴訟受理費、公證費和聘請律師費。被告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但請求中止訴訟,待其參與的仲裁糾紛裁決后再恢復訴訟。

有人認為,被告與中山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的涉外合同糾紛只能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仲裁,不得提交外國仲裁機構仲裁。這一看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原告澳大利亞百斯勒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亞特美食有限公司為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yè)。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亞亞特美食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被告與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亞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
(1)由原告貸款780萬美元給被告,貸款期限為4年;
(2)貸款協(xié)議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同訂立后,被告于當月分三次從原告處共提取了貸款780萬美元。從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償還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貸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與復息4173246.33美元和罰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還貸不成,遂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為訴訟支付了證據(jù)公證費1585美元,律師費1.1萬元人民幣。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糾紛在此之前已經提交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并賠償其為訴訟支付的訴訟受理費、公證費和聘請律師費。被告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但請求中止訴訟,待其參與的仲裁糾紛裁決后再恢復訴訟。

有人認為,中山仲裁委員會無權受理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的涉外合同糾紛。這一看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2.問答題

原告澳大利亞百斯勒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亞特美食有限公司為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yè)。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亞亞特美食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被告與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亞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
(1)由原告貸款780萬美元給被告,貸款期限為4年;
(2)貸款協(xié)議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同訂立后,被告于當月分三次從原告處共提取了貸款780萬美元。從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償還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貸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與復息4173246.33美元和罰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還貸不成,遂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為訴訟支付了證據(jù)公證費1585美元,律師費1.1萬元人民幣。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糾紛在此之前已經提交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并賠償其為訴訟支付的訴訟受理費、公證費和聘請律師費。被告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但請求中止訴訟,待其參與的仲裁糾紛裁決后再恢復訴訟。

被告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問答題

原告澳大利亞百斯勒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亞特美食有限公司為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yè)。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亞亞特美食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被告與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亞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
(1)由原告貸款780萬美元給被告,貸款期限為4年;
(2)貸款協(xié)議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同訂立后,被告于當月分三次從原告處共提取了貸款780萬美元。從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償還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貸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與復息4173246.33美元和罰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還貸不成,遂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為訴訟支付了證據(jù)公證費1585美元,律師費1.1萬元人民幣。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糾紛在此之前已經提交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并賠償其為訴訟支付的訴訟受理費、公證費和聘請律師費。被告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但請求中止訴訟,待其參與的仲裁糾紛裁決后再恢復訴訟。

應如何確定本案的準據(jù)法?
4.問答題

原告澳大利亞百斯勒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亞特美食有限公司為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yè)。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亞亞特美食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被告與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亞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
(1)由原告貸款780萬美元給被告,貸款期限為4年;
(2)貸款協(xié)議適用澳大利亞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同訂立后,被告于當月分三次從原告處共提取了貸款780萬美元。從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償還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貸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與復息4173246.33美元和罰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還貸不成,遂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為訴訟支付了證據(jù)公證費1585美元,律師費1.1萬元人民幣。被告與中山市某商業(yè)服務公司合作經營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糾紛在此之前已經提交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并賠償其為訴訟支付的訴訟受理費、公證費和聘請律師費。被告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但請求中止訴訟,待其參與的仲裁糾紛裁決后再恢復訴訟。

本案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為什么?
5.多項選擇題國際商事仲裁的首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

A.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
B.由申請人指定
C.由被申請人指定
D.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

最新試題

在“國際商法”的概念中,“國際”的含義是“跨越關境”,因此,在國際商法上的國際商事交易發(fā)生在()

題型: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大陸法國家的規(guī)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出售的產品有瑕疵者,賣方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題型:判斷題

()是仲裁協(xié)議最基本和最常見的形式。

題型: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各國仲裁立法,仲裁員的指定通常由()方式確定。

題型:多項選擇題

對產品有關的危陷或產品的不正確使用,未給予適當?shù)木婊蛑甘?,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被稱之為設計缺陷。()

題型:判斷題

按照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在仲裁活動中,有權做出財產保全措施的機構是()

題型:單項選擇題

“格林曼規(guī)則”即嚴格責任,該規(guī)則標志著嚴格責任在產品責任領域被正式予以確認。()

題型:判斷題

《產品責任公約》對每個死者或傷者的賠償額不得少于相當于()萬特別提款權的國內貨幣。

題型:單項選擇題

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慣例”具有的功能有()

題型:多項選擇題

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鷥H限于直接損失,對利潤的損失不予賠償。()

題型:判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