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yè)供銷公司(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賣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賣方表示按合同規(guī)定價格成交。買方曾經于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新供應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并要求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時未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補進屬于哪種救濟方式? 買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 補進屬于一種損害賠償?shù)木葷椒?。補進制度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并不妨礙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
買方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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