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5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的請求,發(fā)出以下要約:某初級產品100公噸,每公噸CIF鹿特丹390美元,即期裝運。對方接收到我方要約后,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并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公噸,價格每公噸鹿特丹GIF減至人民幣380美元,并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蘭A于8月26日來電表示接受。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fā)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并且提出,要么執(zhí)行合同,要么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萬美元,否則將提起訴訟?!比绻鸄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答案: A商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的公司違約在先,A商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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