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船長為85m的貨船在海事安全檢查時被提出了下列缺陷:
“第一貨艙通風筒位于距首垂線1/4船長之前的起貨平臺上,第二貨艙通風筒位于距首垂線1/4船長之后的起貨平臺上,均只設置了擋火閘而未設風雨密關閉裝置,入水口為擋火閘開口下緣,高出平臺甲板760mm,不滿足法規(guī)的要求。”
請問此缺陷是否合理,應如何糾正?
2008年7月,驗船師審查3500m3/h非自航絞吸式挖泥船圖紙。該輪船長70m,總噸2145,船上工作人員15人。機艙內(nèi)裝有1200kW的內(nèi)燃機2臺,1000kW的發(fā)電機2臺。設計公司送審的防火控制圖中僅設有水固定滅火系統(tǒng)、手提式滅火器及消防泵1臺,無其他滅火設施。
1、請問機艙內(nèi)的消防設備配備是否合理?是否應增設其他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2、A類機器處所應包括裝有下列哪些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壁通道?
A用作主推進的內(nèi)燃機
B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計總功率不小375kW的內(nèi)燃機
C任何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
D燃油的惰性氣體發(fā)生裝置
(1)不合理。應增配其他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2)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