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項選擇2008年7月,趙某夫婦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合同約定,趙某夫婦參加某旅行社組團到桂林旅游,合同對旅游行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均有具體的約定,時間為7月25日至30日,付團費共計4200元。7月28日,在按約定游覽漓江時,因地接社委派的導游員王某對其服務的內(nèi)容、標準等做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并與全陪串通,欺騙誤導客人消費,將與趙某夫婦約定的“漓江精華游”更換為私自冠名的“漓江精華段游覽”,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第二天,趙某夫婦在該地接社的統(tǒng)一安排下,游覽疊彩山過程中,導游沒有陪同,趙某返程時不慎摔傷,醫(yī)院為他開具了建議休息4個月的診斷證明。趙某夫婦要求旅行社賠償醫(yī)療費2000余元,誤工費3000余元。旅行社認為,趙某摔傷不是因旅行社存在過錯造成的,拒絕賠償。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趙某可以采?。ǎ┩緩?,解決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

A.請求調(diào)解
B.向有關(guān)行政部門申訴
C.根據(jù)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
D.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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