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案例一:從1995年開始,某小學西門北側臨街校園地段因為沒有圍墻,被一些個體戶強占,共建了5個售貨亭,還有的攤販在校園內擺攤設點造成學校環(huán)境污染,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師生苦不堪言。1997年,該小學向縣教育局請求整治學校周邊環(huán)境??h教育局接到請求后,向縣政府作了匯報??h政府組織綜治、公安、工商、城建、教育、衛(wèi)生在學校所在地鎮(zhèn)政府開會研究后決定,依法清理擠占校園的個體工商戶和進入校園的商販,并限定個體工商戶必須于一周內將售貨亭和臨時建筑拆除。一周后,經申請,縣法院對逾期未拆除的售貨亭和臨時建筑實施了強制拆除。 案例二:某廠與一小學毗鄰。1994年,該廠擬在緊鄰小學教學樓的己方一側修建一棟7層樓的建筑。學校得知 后,以該建筑將嚴重影響學校教學樓采光為由,向某廠交涉,要求其降低建筑高度。某廠以該建筑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為由,拒不接受學校意見。學校無奈,遂向縣法院起訴。法院經現場勘測證實了學校反映的問題,判決要求該建筑不得高于4層,并責令該廠拆除四層以上的部分。該廠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判決,縣法院依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學校周圍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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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案例一:1988年,某中學創(chuàng)辦校辦制衣廠(以下簡稱制衣廠),1990年,該中學將制衣廠承包給學校一教師的親友孔某經營。1991年1月,制衣廠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為非獨立企業(yè)法人。1992年10月,制衣廠與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簽訂合同,由貿易公司向制衣廠購買針織衫,貿易公司為此預付貨款人民幣269000元。制衣廠收到該款后,因貨物質量無法達到合同要求而無法供貨。1994年2月,學校因孔某經營不善,雙方商定提前中止了承包合同;同年3月,孔某與學校簽訂協議表示“辦廠過程中所出現的一切經濟合同的債權、債務及經濟糾紛與某中學無關,全部由孔某承擔法律責任”;1994年11月,制衣廠被變更為某印花廠,仍為非獨立企業(yè)法人;1995年3月,印花廠經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1995年10月,某貿易公司在多次催還貨款未果的情況下,以某中學和印花廠為被告向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孔某列為第三人,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制衣廠被變更為印花廠,且現已注銷,其債務應由該廠實際經營者孔某承擔,某中學作為主管單位、發(fā)包人,在孔某承包過程中收取租金3.7萬元,且該中學在印花廠注銷后變賣該廠設備得款1萬元,應對孔某承包期間的債務在其不足清償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據此作出了判決。判決后,某中學依據《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關于校辦企業(y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要求學校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法律根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某中學在孔某經營該廠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的名義收取利潤3.7萬元,后又在該廠注銷后,將其設備變賣得款1萬元,這些行為均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據此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內容,由該中學在4.7萬元范圍內對孔某不足清償的部分債務負責清償。 案例二:1991年,某中學校辦工廠塑料廠以該廠名義向銀行借款20000元,約定1994年10月償還。但到期該廠 并未還款。銀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況下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塑料廠逐年付息,并要求某中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塑料廠為依法登記注冊的獨立企業(yè)法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向銀行借款完全用于該廠經營,學校并未參與,因此判決由塑料廠負責向銀行還款付息,并駁回了銀行要求某中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學校應對舉辦的校辦企業(yè)債負承擔連帶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