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是A銀行。后來,乙公司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丙公司,B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是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丙公司為支付材料價款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同時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丁公司將票據(jù)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銀行提示付款時,已經承兌的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予以拒絕。戊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xiàn)自己的票據(jù)權利。
在該銀行承兌匯票上,基本當事人是()。A.出票人甲公司
B.收款人乙公司
C.背書人丙公司
D.保證人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