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3月初甲公司與乙糧油公司簽定了購銷100噸大豆的合同,單價每噸2400元,總價款24萬元,交貨款為當年11月30日,交貨地點為天津港碼頭。合同簽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預付貨款24萬元。乙糧油公司為了向甲公司供貨于3月底與某糧庫簽定大豆購銷合同,約定由該糧庫提供乙糧油公司ioo噸大豆,單價每噸2000元,總價款20萬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貨,并于4月底預付了部分貨款,某糧庫必須依質按期交貨。2001年10月,某糧庫向乙糧油公司提出,由于國家調整農產品價格,每噸須漲價200元方能供貨,乙糧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漲價,甲公司不同意。乙糧油公司即電復某糧庫不同意漲價,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糧庫商談。乙糧油公司考慮其與該糧庫的業(yè)務關系,同意漲價100元,但糧庫堅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貨無望的情況下,訴諸法院,要求乙糧油公司、某糧庫履約,否則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甲公司要求糧庫作為第三人履約有法律根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