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3年11月,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賣方)與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子計算機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fā)生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來,雙方因交貨期發(fā)生爭議。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訴。法院發(fā)生傳票,傳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出庭應訴。

ALT公司詢問律師是否應訴,律師應該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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