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jìn)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jù)?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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