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王某早年喪夫,與獨生女兒章依、女婿黃某共同生活。章依于1980年死亡,黃某贍養(yǎng)岳母。1982年黃某再婚,1984年生子黃云,第二年生女黃彩。黃某于1988年與其妻離婚,黃云由黃某撫養(yǎng),黃彩與其母生活。黃某于再婚存續(xù)期間,經常帶營養(yǎng)品看望王某。黃某離婚后,為更好地照顧岳母,便與王某共同生活,但王某不承認黃云是其外孫,不許其登門。經協(xié)議,黃某由其母親領回。1993年黃某送王某到醫(yī)院看病.途中不幸遇車禍,兩人均死亡。黃某留有存款等財產價值6萬元,王某留有房屋3間,存款5000元。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均主張繼承王某的財產。王某、黃某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答案:
黃某與王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他們各自均有繼承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