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向法院起訴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條歸還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2004年5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條一張,注明欠款8000元。6月10日,乙又還款給甲,甲在欠條上加注“還欠款2000元”。而乙辯稱,當時是還款6000元,欠條上注明的“還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根據(jù)上述案例,按照“民事證據(jù)規(guī)定”應怎樣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