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28日下午6時,在某市郊區(qū)的麥田里發(fā)現(xiàn)一具無名女尸。尸體呈臥狀,下身裸露,赤足。尸體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蓋。距尸體15米遠的一塊石板上有血跡,血跡距地面36厘米,呈噴濺狀,兩條血痕下流,上面附著數(shù)根毛發(fā)。尸體頭部額頂有兩個橢圓形孔,兩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頸部纏一條線帶,繞頸兩周。在喉前方打結(經辯認此線帶系死者腰帶)。另距現(xiàn)場附近留有兩行飛鴿牌自行車胎痕。鑒定結論為他殺。經查,死者名叫嚴某,13歲,某市職工小學三年級學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歸。經過進一步偵查,又收集到如下證據(jù):
1.鐵路職工劉某,過去有過犯罪行為,嚴某遇害那天,劉某公休。劉某在證明當天下午活動時,支支吾吾,表現(xiàn)反常,先說是在修自行車,后又說是看電影,經查都不是事實。
2.發(fā)案當天晚上,劉某推車回家后,他母親問他為什么回來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說:“出事了,撞死了個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場大雨就好了。”
3.嚴某死后,其親屬接到兩封信,內稱:“親愛的父親,對不起您,奪取了您女兒的生命。這是為了工作(破壞共匪的治安)。將來光復大陸,必有重謝?!苯洸椋诵艦閯⒛乘鶎?。
4.劉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說劉某過去從未洗過衣服。
5.案發(fā)后第二天,劉某買了兩條新飛鴿牌自行車外胎,上面的花紋已被人用挫挫過,痕跡明顯。并在劉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經鑒定與舊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劉某用過的小鐵榔頭一把,上面有血指紋一枚,經鑒定為劉某所留。又將榔頭與嚴某額頂兩個橢圓形小孔進行鑒定,認定為該榔頭所致。
7.其母證明,發(fā)案后的第二天,劉某讓其母將家里所有的信紙、信封、復寫紙等燒掉。
8.劉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認殺害了嚴某,只說特務殺了小孩,讓他給死者家屬寫信,否則便殺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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