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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標志著儒家思想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宋明理學家們把“理”解釋成是世界萬物的本原,認為忠孝仁義、三綱五常等()是永恒不變的。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正統(tǒng)法律思想。
王守仁特別重視禮儀教化的重要性,反對專靠“刑名器數(shù)”。
宋太宗趙光義、金世宗等對刑訊進行了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