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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德禮”或“政刑”的(),統(tǒng)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滅人俗”。
朱熹“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思想體現(xiàn)在刑罰上為主張恢復肉刑。
丘濬反對君主與圣人立法設刑全是“承天意”。
宋明理學家們把“理”解釋成是世界萬物的本原,認為忠孝仁義、三綱五常等()是永恒不變的。
王守仁以儒家()為追求目的,以明德親民為政治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