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溥儀遺孀)曾與賈某是鄰居,賈某曾幫李某整理溥儀的日記及其他的遺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資料,后以署名“李某”、“賈某整理”的方式將有關(guān)整理資料的文章發(fā)表于雜志上。后來李某又與王某合作,并將溥儀日記、其他文稿及出自賈某手筆的整理資料(約二萬多字)全部交給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礎(chǔ)上完成了《溥儀的后半生》一書。與此同時,賈某自費采訪三百多人,查閱大量檔案材料,并在此基礎(chǔ)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 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rèn)為賈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抄襲了《溥儀的后半生》一書,達(dá)70%以上,侵犯其著作權(quán),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銷毀存書、停止侵害、賠償損害等。 被告賈某辯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是自己根據(jù)調(diào)查、收集的歷史資料獨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襲;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儀的后半生》一書中,已構(gòu)成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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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簽訂了一份商標(biāo)許可合同,約定許可模式為普通許可,商標(biāo)權(quán)人甲應(yīng)當(d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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