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某任某縣煙草公司經(jīng)理期間,其公司下屬批發(fā)部于1994年至1997年間,先后從外省購進香煙5次,累計銷售額為6858108.3元。他們采取收入不入帳手段,偷稅352557.4元。該縣檢察院認定:張某“身為煙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下屬批發(fā)部銷售外省煙不入帳,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2條之規(guī)定,構成偷稅罪”。后該縣檢察院以張某“屬法人犯罪,案發(fā)后積極補交稅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程序理應如何?在本案中,檢察院能否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

答案: 首先,在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的程序為:由縣人民檢察院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并進行公開宣布;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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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訴必須是由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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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案: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
第二,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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