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公司與B公司于1993年6月1日訂立了一份購銷白糖的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供給A公司白糖200噸,每噸1900元,質(zhì)量依照國家標準,交付期限為1993年8月初,地點B市火車站,貨到付款,買方預付10萬元,逾期不交付貨物或貨款每天按照貨物總價值的2%支付違約金。”當年7月25日A公司給B公司匯了8萬元預付款,8月5日B公司將100噸白糖運到了B市火車站,A公司又匯了11萬給B公司并催其盡快將剩余的100噸白糖發(fā)來。8月10日B公司告知A公司希望推遲—個月發(fā)貨且因白糖價格上漲希望將每噸提價至2000元。8月15日A公司表示可以推遲一個月但不能提價。8月25日的時候因急需原料A公司以每噸2000元的價格在市場上購買了50噸白糖。9月15日A公司催促B公司發(fā)貨,B公司仍堅持必須提價至每噸2000元,9月20日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9月23日以后白糖價格猛跌至每噸1600元,此時B公司提出要求交貨,A公司加以拒絕,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則其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多少?
答案:
如果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則首先,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拒絕接受A公司遲延給付的剩余100噸白糖。其次,A公司還可以要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