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手機生產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2月生產銷售A型手機,出廠不含增值稅單價為2800元/臺,具體購銷情況如下:
(1)向某商場銷售1000臺A型手機,支付運費收到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運費3000元;由于商場采購量大,該企業(yè)給予其10%的折扣,并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
(2)銷售本企業(yè)2005年購進的自用生產設備一臺,取得含增值稅收入120000元;
(3)銷售手機發(fā)出包裝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17550元;
(4)購進手機零配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金額120000元,增值稅稅額20400元:
(5)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支付價稅合計金額90000元,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6)從消費者個人手中收購廢舊手機,支付收購金額30000元。
已知:納稅人取得的發(fā)票均已通過認證并允許在當月抵扣,2017年11月末留抵的增值稅稅額為3000元。請計算該企業(yè)本月銷售A型手機及收取或沒收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合計。
答案:
該企業(yè)本月銷售A型手機及沒收包裝物押金應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800×1000×(1-10%)×17%+1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