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4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為零,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為30萬元(系2013年年末應收賬款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甲公司2014年度有關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中,與稅法規(guī)定存在差異的有:
資料一:2014年1月1日,購入一項非專利技術并立即用于生產A產品,成本為200萬元,因無法合理預計其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核算。2014年12月31日,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后未發(fā)現(xiàn)減值。根據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在計稅時,對該項無形資產按照10年的期限攤銷,有關攤銷額允許稅前扣除。
資料二:2014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當日發(fā)行的三年期國債1000萬元,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該債券票面年利率為5%,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償還面值。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確認了50萬元的利息收入。根據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資料三:2014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為10000萬元,減值測試前壞賬準備的余額為200萬元,減值測試后補提壞賬準備100萬元。根據稅法規(guī)定,提取的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
資料四:2014年度,甲公司實現(xiàn)的利潤總額為1007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預計從2015年開始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且未來期間保持不變。假定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暫時性差異,不考慮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