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4%。甲公司財務部門經理關某以財務部門名義為周某的該借款提供擔保,與梁某簽訂了一份加蓋甲公司財務部門章的保證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周某無力清償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請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以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絕。 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fā)現,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贈送給親戚鄭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鄭某抗辯: (1)自己不知道周某無力清償欠款,屬于善意第三人,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2)自2016年1月1日贈與行為發(fā)生至梁某起訴,已經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1年法定期間,梁某無權請求撤銷。鄭某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鄭某抗辯理由(1)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不論第三人是否善意,債權人均可依法請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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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2016年1月,甲個人獨資企業(yè)(下稱甲企業(yè))向陳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在王某、李某與陳某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 借款期限屆滿,甲企業(yè)無力償還借款本息,陳某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在保證責任承擔上存在分歧,陳某以甲企業(yè)、王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企業(yè)償還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為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中,保證人王某、李某答辯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達24%,明顯屬于不合法的高利貸,貸款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 (2)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 (3)本案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陳某應先就甲企業(yè)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不足部分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王某、李某的答辯(3)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王某、李某的答辯(3)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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