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4年4月,張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張某擔任公司董事長,王某擔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資公司擬收購甲公司,經(jīng)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1)張某將其已轉入甲公司賬戶的200萬元出資轉出100萬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滿釋放;
(3)李某出資的辦公用房,雖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為此,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得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是什么行為?張某應向甲公司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答案:
①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
②張某應當向甲公司返還所抽逃出資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