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午12時,××縣供電公司××供電所一條10kV線路xx支線24-25號電桿(末端桿)有線下吊車施工,造成該段線路AB相的鋼芯鋁絞導線斷線,該支線1號桿T接令克熔絲熔斷后令克管跌落,變電站內(nèi)該線路開關跳閘后重合成功。線路斷線時該支線25號電桿(末端桿)受拉線拉力作用已向拉線側(cè)傾斜。 該所所長王××(工作票簽發(fā)人)接到配調(diào)班電話通知后,電話通知張××(該所營配班班長,此次工作負責人)組織工作班成員李××(死者,男,26歲)、孫××(傷者,男46歲)等4人對24-25號桿間導線進行更換。12時20分,工作負責人張××在未辦理事故搶修工作票的情況下,組織李××、孫××共二人攀登24、25號桿進行原導線的拆除工作,安排另外2名職工負責地面工作。工作票簽發(fā)人王××、工作負責人張××未提前進行現(xiàn)場勘察,未采取防止倒桿的防范措施,就同意李××和孫××上桿作業(yè)。12時25分,李××先使用安全帶圍桿帶和腳扣攀登至25號桿頂部進行桿上導線拆除,在桿上李××的未系緊安全帽的下顎帶。此時孫××開始攀登此支線25號桿,在孫××攀登過程中,該電桿向拉線側(cè)傾倒,李××、孫××隨電桿一同倒下。李××腦部先著地,且安全帽已脫離頭部。孫××大腿根部骨折。李××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孫××經(jīng)治療于45天后出院繼續(xù)康復治療。
試分析該起10kV配電線路單工作組搶修事件中違反配電《安規(guī)》的行為。××日9時左右,××縣供電公司所屬集體企業(yè)××工程公司根據(jù)施工計劃安排,工作負責人劉××(死者)和工作班成員王××在倪崗分支線41號桿裝設高壓接地線兩組(另一組裝在同桿架設的廢棄線路上,事后核實該廢棄線路實際帶電,系酒廠分支線)。當王××在桿上裝設好倪崗分支線的接地線后,因兩人均誤認為廢棄多年的線路不帶電,未驗電就直接裝設第二組接地線。接地線上升拖動過程中接地端連接樁頭不牢固而脫落,地面監(jiān)護人劉××未告知桿上人員即上前恢復脫落的接地樁頭,此時王××正在桿上懸掛接地線,由于該線路實際帶有10kV電壓,王××感覺手部發(fā)麻,隨即扔掉接地線棒,劉××因垂下的接地線此時并未接地且靠近自己背部,同時手部又接觸了打入大地的接地極,隨即觸電倒地。傷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11時左右死亡。
試分析該起10kV配電接地線裝設誤操作事件中違反配電《安規(gu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