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0 160 000元(含交易費用20 000元和已宣告發(fā)放現金股利140 000元),購入乙公司發(fā)行的股票2 000 00股,占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5%。甲公司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金股利140 000元。
20×1年6月30日,該股票市價為每股52元。
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該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價為每股50元。
20×2年5月9日,乙公司宣告發(fā)放股利40 000 000元。
20×2年5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金股利。
20×2年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49元的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要求編制甲公司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