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2000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某縣農(nóng)民胡道秀以“打會”形式進行民間融資活動,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會款”126,639元。后因發(fā)生“炸會”(資金鏈斷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會款”未還。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道秀歸還“會款”,并要求對胡道秀家居住的3間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時發(fā)現(xiàn):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將一間房贈與其外甥;另一間房按市價賣與案外人李海波,并辦理房產(chǎn)過戶登記。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原告可以行使()。
A.先履行抗辯權(quán)
B.后履行抗辯權(quán)
C.撤銷權(quán)
D.代位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