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溫州銀行與喬邦經濟發(fā)展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簽署借款合同,溫州銀行向該公司發(fā)放500萬元的抵押貸款,到期日為2013年5月4日。后來喬邦經濟發(fā)展公司經營不善,未能到期歸還溫州銀行貸款,導致該筆貸款逾期。溫州銀行考慮給予辦理以貸還貸,并要求追加該公司股東林某保證,但林某未簽署同意為喬邦經濟發(fā)展公司的以貸還貸提供擔保的同意書,林某的擔保效力是否有效?
答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的,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