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題:某首飾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0月發(fā)生的經營業(yè)務如下:
(1)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玉石首飾,舊首飾作價18萬元,實際收取含稅金額30萬元;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新首飾零售價60萬元,實際收取含稅金額48萬元。
(2)零售鍍金項鏈和銀手鐲組成的套裝禮盒,取得零售收入81.9萬元,其中鍍金項鏈收入35.1萬元,銀手鐲收入46.8萬元。
(3)外購一批鉑金首飾,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商城將該批首飾作為福利發(fā)放給職工(商城沒有同類鉑金首飾的銷售價格,成本利潤率為6%)。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首飾商城2014年10月應繳納的消費稅合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