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雅,是制鞋廠的女工;童小東,男,是縣機關干部。付與童二人于1965年結婚,生育一子。1968年2月,童小東被以現(xiàn)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童小東服刑期間,付雅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法院于1970年判決二人離婚,兒子由付雅扶養(yǎng)。分給童小東的那部分財產(chǎn),交給付某作為兒子的扶養(yǎng)費。
1980年4月,童小東得到平反,恢復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補發(fā)給童小東服刑12年期間的工資14400元,全部存入了銀行。1984年5月份與付雅復婚。1995年3月,因童小東與自己辦公室一位女秘書關系密切,群眾有議論。付雅要求組織做做童小東的工作,注意影響。童小東認為付霞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提出離婚,現(xiàn)在又故意損害他的名譽,對付霞十分不滿,夫妻間產(chǎn)生矛盾。1995年5月,矛盾進一步惡化。1995年6月,童小東以付霞干涉他的正當自由、散布謠言、夫妻關系長期不和、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認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風敗壞,要求予以處理,對離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13日晚,童小東在某市學習時與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過其母等5人將他們二人送到派出所,為此原告童小東受到組織上免職和記過處分,夫妻關系更加惡化。因付霞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加之法院認為童小東在夫妻關系產(chǎn)生裂痕上有明顯過錯,判決不予離婚。
1995年底,拿到判決書的童小冬離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2002年7月再次提出離婚期間,再未回家看過付霞。在法院開庭審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1985年2月,背著被告在某市買舊房一間半,價值8550元,并有有關單據(jù),查證屬實,對此1間半房和存款14400元應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東則認為,房子是自己用復婚前四年的工資購買的,14400元是補發(fā)的工資,是自己的個人財產(chǎn),所以兩項財產(chǎn)都應該歸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這兩項財產(chǎn)。另外,童小東于2000年在南方買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內(nèi)的設施,價值已過50萬,付霞要求對進行分割。付霞同時主張童小東幾年來一直遺棄自己,要求同小東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M|認為付霞有退休金,無所謂遺棄。
王平,男,某大學教師。丁蘭,女,某公司出納員。王、丁二人于1989年結婚。
婚前丁蘭借款10萬元購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個人積蓄的3萬元購買了高檔家具,王平則購置了全部家用電器,并購買摩托車一輛供丁使用。
1990年兒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撫養(yǎng)。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親的遺囑繼承了一批古字畫,估價20萬元。王父去世王繼承了價值1萬元的遺產(chǎn)。婚后生活開支基本由王平負擔,丁蘭則把自己的工資存入銀行,擬用來償還購房時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專著,獲稿費5萬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貢獻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并獲得獎金10萬元。
2001年丁與他人通奸被發(fā)現(xiàn),夫妻感情惡化,王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