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被告洪振快在《炎黃春秋》雜志上發(fā)表《“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jié)分歧》文章與歷史事實不符,在沒有經過認真考證和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模棱兩可、毫無根據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jié),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的細節(jié)產生懷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貶低“狼牙山五壯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洪振快的行為構成侵權,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洪振快上訴,維持原判。“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終于塵埃落定。從客觀方面分析該案,被告洪振快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社會危害,侵犯了以下哪些合法權益()

A.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
B.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的個人利益
C.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D.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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