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甲和乙是A劇團的專職編劇,二人按照A劇團的要求共同構(gòu)思并創(chuàng)作了一部劇本,該劇本由甲執(zhí)筆。該劇本于2001年5月16日完成,并于2002年7月25日交給了A劇團。2003年4月3日,甲欲將該劇本拿到B出版社出版,乙因為與甲產(chǎn)生了矛盾故不同意,認為這是二人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二人共有,甲不能擅做主張;A劇團認為該作品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應由劇團享有。2003年5月17日,乙欲將該劇本拿給C劇團上演,甲和A劇團均認為乙無權這樣做。

2003年5月17日,在甲和A劇團均不同意的情況下,乙是否可以將該劇本拿給C劇團上演?為什么?

答案:

不可以,上演劇本的行為屬于A劇團的業(yè)務范圍,A劇團在2年內(nèi)享有優(yōu)先使用權,該2年自劇本交付給A劇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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