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實施部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查對象的實際與征管部門提供登記資料不符時,制作本文書,反饋征管部門。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被查對象在規(guī)定查處期間以外,存在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需要擴展稽查所屬時間段時使用。
最新試題
補充稽查通知書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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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入部門局長審批歷史信息查詢維護模塊?
怎樣進行送達回證銷號?
在CTAISv1.1操作平臺中,稽查案件一般程序的操作流程是如何進行的?
如何進行聽證通知處理?
正在稽查實施的案件如何進行回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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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入審理文書制作模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