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若丙公司章程對《投資協(xié)議》的內(nèi)容予以確認,則丙公司董事會,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公司董事長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
B.丙公司成立后簽訂了收購乙公司資產(chǎn)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價款。甲公司為獲得丙公司的經(jīng)營控制權(quán),于某日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該次臨時董事會,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jiān)事職務,并且改選了丙公司的董事的決議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
C.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于合法時間內(nèi)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帥某未到會。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并作出了更換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該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D.如果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破產(chǎn),清算后,留下1000萬元資產(chǎn),公司章程沒有對破產(chǎn)清算約定的,甲公司能分得600萬元財產(chǎn)
E.如果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破產(chǎn),清算后,留下1000萬元資產(chǎn),公司章程沒有對破產(chǎn)清算約定的,甲公司能分得700萬元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