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白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