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兩項命令超越了權力法源721條; B、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兩項命令違反了美國相關行政法規(guī); C、奧巴馬總統(tǒng)和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各項命令,超越了憲法賦予的權限; D、奧巴馬總統(tǒng)和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命令未經合法程序剝奪了公司的私有財產,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