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80萬元,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廠房作為抵押,價(jià)值100萬元。2011年6月5日,雙方為該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shí),丙就此筆借款也提供了保證,但是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借款合同簽訂后,乙銀行如約發(fā)放了貸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歸還借款本息。

丙應(yīng)承擔(dān)什么方式的保證責(zé)任?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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