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權(quán)利要求限定了一種在一邊開口的唱片套,原說明書中僅記載了三邊膠結(jié)在一起、一邊開口的唱片套,申請人將權(quán)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邊開口的唱片套”
B、原申請文件僅記載了在“較高的溫度”下進行聚合反應(yīng),申請人將原說明書中記載的“較高的溫度”修改為“高于40℃的溫度”
C、原申請文件中限定溫度范圍為10℃-300℃,并公開了100℃時的實施例,申請人將原權(quán)利要求中記載的10℃-300℃的溫度范圍修改為100℃-300℃
D、原申請文件中記載了“螺旋彈簧支持物”,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將其修改為“彈性支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