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設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罰款。
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以非法占地論處,此外,視情節(jié)嚴重報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