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民法院 B.被告 C.國家財政 D.當(dāng)事人
A.被告住所地國法 B.法院所在地法 C.原告住所地國法 D.訴訟標(biāo)的物所在地法
A.王某,中國籍,在美國旅游時買當(dāng)?shù)夭势敝辛?0萬美元 B.山姆,加拿大籍,在我國無住所,2001年10月21日入境旅游,2002年11月5日離境,期間其本國公司所付獎金5萬加元 C.凱利,法國籍,2002年8月入境,在上海市居住至2004年2月離境,期間因某德國出版社出版其專著獲稿酬8萬美金 D.金某,韓國著名藝人,2005年3月10日入境并于當(dāng)晚在北京開個人演唱會,獲得收入20萬元,3月12日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