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電子配件廠與乙電腦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腦芯片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100萬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貨款即15萬元,甲廠送貨后1個月內,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萬元,甲廠送貨后,由于乙公司經營狀況不好,遂與甲廠協(xié)商,由丙公司承擔債務,甲廠同意。 問:丙公司處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債務人,如果沒有甲廠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廠,能否發(fā)生效力。